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费县朱田镇四亩地村民委员会、费县朱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5民初3352号

原告: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工业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97473221。

法定代表人:贾立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会,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四亩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费县***四亩地村。

法定代表人:李秀保,主任。

被告: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庄秋雨,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伦,男,系费县***政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学林公司”)与被告费县***四亩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亩地村委会”)、费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临沂学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会、被告***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伦、朱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亩地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学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06277.23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上与理由:2017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费县***四亩地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60日,工程造价为497409.2元,工程量最终据实结算。原告按照施工合同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交付义务,原、被告对涉案工程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18年2月9日委托山东海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审核,根据审核报告,涉案工程审定值为706277.23元。虽然合同签订主体为村委,但合同实际履行为镇政府,且镇政府支付申请评估费用,由此可以证实被告镇政府作为涉案合同实际权利义务承担主体。被告应积极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付款义务,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准。

***四亩地村委会提交书面答辩状称,涉案工程是临沂学林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实施,***四亩地村委会对工程结算及评估费事宜均不知情,临沂学林公司对***四亩地村委会的起诉应予驳回。

***政府辩称,涉案工程属实,原告起诉依据的结算报告,被告需要查实是否与另案四亩地涉案工程存在重复计算,核实后统一分期支付原告款项。

临沂学林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山东海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结算造价咨询报告书,该报告书中包含施工合同、施工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现场收方情况、施工价款等项目,审核报告由被告四亩地村委会委托,原告参与完成,该审核报告合法有效,该项目实际权利义务为被告***政府。

***政府对临沂学林公司提交的造价咨询报告书的“三性”均无异议,但是委托审核定案表中只加盖了被告四亩地村委会的印章,无经办人员的签字,同时在委托报告书中工程量造价清单中无双方签字,被告需要回去和核实情况。

***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结合原告的举证、被告的质证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5日,***政府与临沂学林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临沂学林公司承包费县***四亩地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因该项目位于费县***四亩地村,故《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为***四亩地村委会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工程自2017年4月5日开工,于2017年6月5日竣工,合同价款497409.20元(根据工程量最终据实结算)。

工程完工后,***政府委托山东海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即费县***四亩地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2018年2月9日,山东海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书》,上述工程的审定值为706277.23元,***四亩地村委会、临沂学林公司、山东海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各单位印章。

庭审中,***政府陈述***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都是由镇政府建设组织实施的,因该涉案工程地点在***四亩地村委会,所以加盖了四亩地村委的印章,但最后实际是由***政府结算。后临沂学林公司放弃对***四亩地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要求***政府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临沂学林公司与***四亩地村委会于2017年4月5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政府的陈述,该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为***政府。涉案工程竣工后,山东海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根据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涉案工程审定价值为706277.23元,***政府应当支付给临沂学林公司。***政府未及时给付工程款是酿成纠纷的原因,临沂学林公司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视为***政府延期付款对临沂学林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利息可自临沂学林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临沂学林公司自愿放弃对***四亩地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费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6277.23元及利息(以706277.23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2元,减半收取计5431元,由被告费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展新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静静

书 记 员 程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