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费县朱田镇人民政府、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执异2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庄秋雨,镇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姜学伦,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立德,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玉峰,费县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不服本院对其强制执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议人费县***人民政府诉讼委托代理人姜学伦、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玉峰参与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费县***人民政府称,请求终止执行(2021)鲁1325执971号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费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25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之后,双方在费县法院经协调达成还款协议,所欠款项分三期还清。第一期款项已于2020年9月15日按时付给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二、三期将分别于2021年9月11日前、2022年9月1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冻结了异议人的资金账户,故提出以上异议。

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不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一、2020年9月11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时虽经法院判决并送达,但申请执行人当时不知道案件判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二、协议遗漏了判决书中确定的欠款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对协议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三、该协议限制了申请执行人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协议与法律文书相比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不公平。因此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协议内容,要求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鲁1325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6277.23元及利息(以欠款金额706277.2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862元,减半收取计5431元,由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负担。上述判决于2020年9月15日生效。

案件判决后、生效前,异议人费县***人民政府(甲方)于2020年9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内容为:一、乙方自2016年承建了***下湾和四亩地二处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工程款共计1065304.81元整大写:壹佰零陆万伍仟叁佰零肆元捌角壹分,此款额为费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数额相同。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定于2020年9月15日付给乙方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2)甲方定于2021年9月11日前付给乙方人民币(400000元)肆拾万元整。(3)甲方定于2022年9月11日前付给乙方人民币(315304.81元)叁拾壹万伍仟叁佰零肆元捌角壹分。三、甲方如不按此协议付给乙方款,逾期按银行利息的两倍以上计息。以上协议双方盖章确认。协议签订后,费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14日按协议约定向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欠款3500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30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1325执971号。

本案在执行中,向异议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4月6日依据(2021)鲁1325执971号、972号、97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费县***人民政府在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田支行的财务账户91×××71上的存款100万元,已冻结344562.97元,未冻结655437.03元。异议人费县***人民政府提出上述异议。听证中,双方对协议的签订事实无异议,双方均表示协议中的工程款共计1065304.81元系三份判决确认的欠款总额(除本案涉案的判决外,另两份判决为(2020)鲁1325民初3353、3354号)。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银行回执单、还款协议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证据认定的,其证据材料均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因此,本案异议人费县***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作出(2020)鲁1325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后达成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异议人费县***人民政府达成还款协议后,异议人费县***人民政府按照协议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义务,第二期、第三期还款期限尚未届至,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又申请本院依据本案生效判决强制执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中止对本案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下,本院对异议人的资金账户予以冻结符合法律规定。现异议人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要求终止(2021)鲁1325执971号案件的执行,理由不能成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因此,案件中止执行后,双方当事人如对还款协议无异议,应按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如认为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2021)鲁1325执971号案件的执行。

二、驳回异议人费县***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王兆海

审判员  陈开欣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令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