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费县朱田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5民初3354号

原告: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工业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97473221。

法定代表人:贾立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会,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庄秋雨,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伦,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费县***政协主任,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晨,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学林公司”)与被告费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学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会、被告***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伦、朱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学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171099.8元及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费县***四亩地村党建观摩现场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30日,工程造价为200000元,工程量最终据实结算。原告按照施工合同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交付义务。原、被告对涉案工程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委托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审核,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鲁大宇建审字(2019)第2213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根据该审核报告,涉案工程审定造价为171099.8元。被告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付款义务,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准。

***政府辩称,原告所诉涉案工程上任政府工作人员在交接时未向现任政府工作人员汇报入账,现任政府负责人并不知悉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及造价情况。被告需要庭后五日内核实原告起诉依据的结算报告及付款情况。

临沂学林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该报告书中包含施工合同、施工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现场收方情况、施工价款等项目。审核报告由被告委托,原告参与完成,该审核报告合法有效。

***政府对临沂学林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是委托审核定案表中只加盖了被告印章,无经办人员的签字。

***政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的认证意见如下:***政府对临沂学林公司提交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虽然委托审核定案表中无***政府工作人员签名,但加盖了***政府的公章,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临沂学林公司的举证、***政府的质证、本院的认证意见及庭审调查查明的其他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5日临沂学林公司、***政府签订“费县***四亩地村党建观摩现场工程”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30日,工程造价为200000元,工程量最终据实结算。

工程完工后,***政府于2019年12月20日委托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造价审核,并作出鲁大宇建审字(2019)第2213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根据审核报告,涉案工程审定造价为171099.8元。***政府、临沂学林公司、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均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了其单位印章。

本院认为,临沂学林公司与***政府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涉案工程竣工后,山东大宇建设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出具了鲁大宇建审字(2019)第2213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根据该报告书的结论:涉案工程审定价值为171099.8元,***政府对该报告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亦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将其核实的相关情况回复本院,故本院对涉案工程造价为171099.8元予以认定,***政府应当按照该报告书审定的工程价值支付临沂学林公司工程款。***政府未及时给付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自临沂学林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欠款利息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费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1099.8元及利息(以欠款金额171099.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计1861元,由被告费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增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