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5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临沂学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鲁1325执97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瑞山
审判员 张文尧
审判员 孙 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