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7民初1369号
原告*升阳,男,197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裴桂中,负责人。被告裴桂中,男,1962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升阳诉被告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裴桂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升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长潘云波
审判员虞增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