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3476号
原告: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兢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兢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莲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严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