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7民初8211号
原告: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丽,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大鹏,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佘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爱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巨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佘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张尹潇
书 记 员
朱辰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