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7行审7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正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鲁,女。
被执行人: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裴桂中。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自2005年起从事塑胶跑道材料的生产,生产设备为1台粉碎机、1台卧式硫化机、1台1吨燃油锅炉、5台搅拌釜,上述设备未配套环保治理设施,2017年7月起停产至今。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版)第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于2019年8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之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晓枫
审 判 员
张惠萍
审 判 员
陆红根
书 记 员
周新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