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7行审7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正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鲁,女。
被执行人: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裴桂中。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上海力茵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塑胶颗粒生产项目2017年4月通过环保审批(松环保许管[2017]693号),2017年下半年投入调试生产,双螺杆挤出造粒机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净化设施但未完成环保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于2019年8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之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故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松江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晓枫
审 判 员
张惠萍
审 判 员
陆红根
书 记 员
周新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