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1民初18004号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马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80元,因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