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2229号之三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32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樟,职务总经理。
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英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及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44.92元,由原告上***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梓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