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22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业国。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