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2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业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锦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莱商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