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华东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申10590号
再审申请人烟台市华东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华盛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人防公司)、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东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原审查明,华盛人防公司与华盛工业公司从财务、业务、资产、公司员工及办公场所等,均是独立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两公司资金随意流转,也不能证明构成经营业务混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华东公司依据涉案的外购入库单向华盛人防公司、华盛工业公司主张权利,两公司对部分单据持有异议,并对签字人员的身份提出异议,经一审法院向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查证签字人员的身份,对外购入库单载有张韶纯、张思臣、于晓伟、姜丽签字的与无人签字的部分,无信息及证据予以佐证,原判决对该部分外购入库单不予认定,符合本案的实际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烟台市华东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成良 审判员  闫爱云 审判员  司晓伟
书记员  陈东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