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02执4190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以(2020)鲁0602执保3122号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烟台第一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烟台第一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第一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296.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怀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