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02执保3122号
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以(2018)鲁0602民初89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烟台第一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全处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第一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怀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