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02执保3122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第一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鲁0602民初8912号之一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第一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第一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怀
书记员 崔兴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