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

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初字第20号
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于向阳,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烟台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建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3元,减半收取6136.5元,特快专递费50元,合计6186.5元,由原告烟台华盛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