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02民初8705号

原告: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金峰开发区北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17363765E。

法定代表人:陈立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炜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控电力”)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控电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炜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控电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南控电力偿还货款32300元整,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一切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等费用均由***承担。事实及理由:***于2018年7月9日写下一张欠条,欠条金额为32300元整,***在欠条中承诺还款期限。截止到目前,***尚未支付,后经南控电力多次催促,***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欠款,南控电力遂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9日,***出具一张《欠条》交由南控电力收执,该《欠条》载明:“本人***欠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南靖紫荆花园配电箱欠款32300元,今承诺分期付清欠款,剩余欠款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上述《欠条》出具后,***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南控电力遂于2019年9月17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于2018年7月9日签名并捺印的《欠条》,可证***尚欠南控电力货款323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现南控电力要求***偿还尚欠的货款323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31日,故南控电力主张***应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南控电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货款32300元,并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黄雯莉

书记员林如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