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602民初3729号
原告: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金峰开发区北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1736376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福长,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福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白福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210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份签订一份《机电产品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箱式配电设备,用于漳州市第四医院配电工程,约定购买金额为700000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履行金额为701060元,截止到目前,被告已支付480000元,尚欠货款22106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的货款。
被告白福长辩称,对原告起诉状陈述下列事实:合同约定购买金额为700000元,实际履行金额为701060元,已支付480000元,尚欠货款221060元,没有异议。但买卖合同规定验收以后支付尾款,可是现在还没有验收,竣工验收单没有经过供电局主体的确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乙方)、被告白福长(甲方)于2016年6月签订一份合同编号为NF-20160622001《机电产品购销合同书》,约定:一、产品名称高低压柜,数量26台,本合同最终优惠不含税价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元整)……五、结算方式:1、甲方预先支付20万元给乙方作为定金,货到工地后三日内甲方再付总货款的40%(28万元)给乙方,验收送电后甲方三日内需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货款。上述设备用于漳州市第四医院配电工程。原、被告双方确认上述合同实际履行金额为701060元,被告已付48万元,尚欠221060元。原告提供的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营销部于2017年3月8日出具一份《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客户名称漳州市第四医院,申请类别新建两台800K**配变,验收总体结论:验收合格。原告提供的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漳州供电公司营销部出具《送电工作任务单》,载明:客户名称漳州市第四医院,申请类别新装两台800K**干式变,工作内容:该工程竣工检验合格,缺陷整改完毕,各类资料手续完整,同意送电。漳州市第四医院在上述《送电工作任务单》签收单位盖章一栏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电产品购销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从原告提供的《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送电工作任务单》载明内容来看,合同约定高低压柜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未依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210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福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2106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4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元,减半收取计2308元,由被告白福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