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民终2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金峰开发区北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1736376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602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230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邹跃光
审判员戴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