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3306号
原告: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金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