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初字第2775号起诉人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金峰开发区北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6月1日本院收到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1年8月8日起诉人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鑫凯宏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机电产品购销合同书》,由起诉人向被告提供配电柜等产品,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97307元,起诉人请求被告支付货款97307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起诉人、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且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福建南控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记员林道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