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5753号
起诉人:成都市兴丰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和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826877312。
法定代表人:游华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销售经理。
2022年12月21日,本院收到成都市兴丰源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成都市兴丰源灯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内江市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中泽公司)向起诉人支付材料欠款共计92439.2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至2014年11月,起诉人为内江中泽公司的和都国际项目供应户外灯具。2019年1月23日经双方结算,内江中泽公司欠起诉人材料款共计92439.2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化灯具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甲方(需方)为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供方)为成都市兴丰源灯饰有限公司。内江中泽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一方,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作为本案被告不准确。再者,《***化灯具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而甲方所在地即是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因此,本案应由宜宾市大吉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都市兴丰源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