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水利建设工程队

某某、和顺县水利建设工程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3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5月6日生,和顺县人,现住和顺县。
被执行人:和顺县水利建设工程队,住所地:和顺县西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石庆红,职务:队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顺县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和顺县水利建设工程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57600元,承担本院案件受理费440元、申请执行费764元,共计58804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顺县水利建设工程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8804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巩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