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3民初314号
原告:和顺县水利建设工程队。
住所地:和顺县。
法定代表人:石庆红,职务: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顺县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55岁,汉族,现住和顺县,务农。
原告和顺县水利建设工程队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和顺县水利建设工程队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顺县水利建设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和顺县水利建设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