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3民初935号
原告:重庆琼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6475048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建陶一路****(政府办公楼)用代码9150010255405481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学林路9142011730332639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中交新生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住所地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环路**附**3-191500233MA5YPYGX85。
法定代表人:**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琼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驰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交新生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琼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琼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62元,减半收取20881元,由原告重庆琼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向 荣
书 记 员 戴槟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