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201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二航局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上记载的地址向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送达,信件以“原址无此单位”为由被退回,原告未于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或预交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新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未于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