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

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与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宝塔明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2民初5427号
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珠海宝塔明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满族,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新方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宝塔明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