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1217号
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逸仙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审理后,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7元,由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