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028号
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逸仙路163号二层商场A、B号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嘉实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嘉实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嘉实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审判员向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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