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河**珠江道**iv>
法定代表人:运如广。
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