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128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商场A、B号铺。
法定代表人:王汉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华永,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8元,由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曾 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帆
书 记 员 袁嘉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