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2549号
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商场A、B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8U。
法定代表人:王汉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华永,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娇,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哈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保税区国际贸易展示中心五楼东北面3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5W。
法定代表人:庞亚新,董事兼经理。
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哈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市哈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9元,由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海安
书 记 员 张烔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