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

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民辖终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中心南路南侧、三塘村西侧酒店项目。
法定代表人:袁丽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逸仙路163号二层商场A、B号铺。
法定代表人:王汉荃。
上诉人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粤灯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粤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原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21)粤0491民初51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富盈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合同签约地点为:东莞市厚街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的位于珠海横琴新区中心南路南侧、三塘村西侧的珠海富盈商务度假中心项目3#楼负二层人防区域设施供配电工程及1#、2#楼挡烟垂壁增加配电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富盈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驳回富盈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粤灯公司诉请富盈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珠海横琴新区,故一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富盈公司提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人民法庭,本案应当移送约定管辖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如前所述,因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双方约定的协议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无效,故本院对其提出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庹 佳
审判员  陈海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