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新建,原审被告冒红梅、上海华丽绿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0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0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龚敏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新建。
委托代理人*高田。
委托代理人**刚。
原审被告冒红梅。
原审被告上海华丽绿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新建,原审被告冒红梅、上海华丽绿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4月21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卢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