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4086号
申请人:**,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潍坊申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东外环路39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94422872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昌乐县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站前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165760315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潍坊申润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县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283167元存款或查封所有相同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潍坊申润置业有限公司、昌乐县建筑安装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1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诉讼保全费1936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