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

2290***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2290号之一
原告:***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3333号4幢3层3119室。
法定代表人:唐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光,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阜城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仓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兵、胥凌丽,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正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克电气(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晓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莉
书 记 员 周静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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