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1执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1229060116W。
法定代表人:徐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鄯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鄯善县柳中路西侧、苗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421552439273G。
法定代表人:张鑫,该公司董事长。
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鄯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民终28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应尽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实际履行。
2.2021年2月10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12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鄯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通过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鄯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鄯善县柳中路东侧、光明路南侧鄯善购物城总建筑面积46544.85平方米房地产,目前因涉及其他案件本院正在处置过程中。
4.2021年4月16日,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鄯善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鄯善县柳中路东侧、光明东路南侧太阳岛社区商业区鄯善宴会城,2021年6月26日经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流拍价为25,371,500元。2021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及诉讼费、执行费以物抵债。本院依法将上述房地产中一层、二层、三层部分房地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新疆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抵偿13,766,583元债务。
5.本院除查询到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6.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4,083,445.14元(其中执行案款本金13,580,000元、利息316,862.14元、诉讼阶段受理费105,181、执行费81,402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标的为13,766,583元,本案尚有316,852.1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未执行到位。
7.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5日以终本约谈方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已通过对流拍房地产以物抵债实现部分债权,由于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审判长 卢 路
审判员 阿不来提·阿不力孜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