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
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水,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鹏祥,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2304。
负责人:宋小毛,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臻,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娥,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新疆二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君豪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谢方川以新疆二建名义向君豪公司领取了4000余万元工程款,君豪公司提供了与新疆二建的往来函件、谢方川领取工程款的财务凭据等证据。新疆二建与谢方川关于涉案工程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工程款的给付情况均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原审对该部分事实未予查清,系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645.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陆 建 蔚
审判员 侯卫宁
审判员 王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