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
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水,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鹏祥,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A2304。
负责人:宋小毛,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佳臻,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娥,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新疆二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君豪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谢方川以新疆二建名义向君豪公司领取了4000余万元工程款,君豪公司提供了与新疆二建的往来函件、谢方川领取工程款的财务凭据等证据。新疆二建与谢方川关于涉案工程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工程款的给付情况均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原审对该部分事实未予查清,系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2,645.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陆  建  蔚
审判员     侯卫宁
审判员      王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