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负责人:宋小毛,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杭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568704.6元(其中执行标的4521093.6元、案件执行费4761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天山建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杰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