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执恢378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黄毅华。

被执行人:***,男,1979年09月11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安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廖昌勇。

本院立案执行的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05民初23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本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05执恢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陈益州

审判员 刘 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