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执恢378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黄毅华。
被执行人:***,男,1979年09月11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平安西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廖昌勇。
本院立案执行的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05民初230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本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05执恢3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陈益州
审判员 刘 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