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装修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民初1890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潇,广西桂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礼清,广西桂璟恒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希望街叠翠阁1幢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310122601W。
法定代表人:张家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浦北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小江镇新坪路顺第四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794318351G。
法定代表人:黄柳玲,总经理。
被告: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3351N。
法定代表人:黄毅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装修有限公司、浦北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12元,减半收取57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君雄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毛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