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5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3351N。
法定代表人:黄毅华。
被执行人:***,男,1979年09月11日出生,其他,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贺州市平安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2585955346K。
法定代表人:廖昌勇。
本院立案执行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05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贺州市荣昌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终结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执行案属可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205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刘 胜
审判员 陈益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