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九州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L23J566。
法定代表人:李冬林。
被执行人:***,男,1979年09月11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张英,女,1977年12月05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柳州市润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鹧鸪江路**思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98402070A。
法定代表人:陈梅。
被执行人: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八一,住所地柳州市八一路**:91450200198583351N。
法定代表人:黄毅华。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的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英、柳州市润旭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05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英、柳州市润旭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执行费33433元。本案系为拍卖而立的执行案件,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柳州市不动产,经在淘宝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了两次司法拍卖及变卖,均以无人竞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以物抵债,以物抵债金额为3736528.8元,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债权为3736528.8元。现拍卖流程已经结束,需要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05执恢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然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陈益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卓柳宾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