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浦北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722民初1546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居民,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国强,广西国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八一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黄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勋,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北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新坪路顺第四栋。

法定代表人:黄柳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胜明,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耀琨,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柳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浦北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原告**发出《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受理费6212元,原告**没有按照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时间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已经收取原告**预交的受理费6212元,减半收取3106元,由原告**负担。余下受理费3106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冯志涛

人民陪审员  黄 清

人民陪审员  何善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庞力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