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209号之一
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2429F。
法定代表人:周本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玉群,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9号(青山训练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01528C。
法定代表人:朱建宇。
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11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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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秦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唐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