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执保56号
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92429F。
法定代表人:周本飞,董事长。
被告: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9号(青山训练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01528C。
法定代表人:朱建宇。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88898元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898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桂林国际电线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桂林市(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智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钟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