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9号(青山训练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19301528C。
法定代表人:朱建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子,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宁市车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会展中心A临时展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77208E。
法定代表人:黄军,执行董事。
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市车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宁仲裁委员会(2019)南仲裁字13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车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000000元及利息,负担仲裁费41491元、公告费7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市车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694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志丹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梁恒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