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乾昌世典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330号之一
原告:佛山乾昌世典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彭乾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桥贵,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华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宇。
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同年8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乾昌世典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7.4元、财产保全费2195.77元,合计5723.17元(佛山乾昌世典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乾昌世典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建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莹莹